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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吉伟与郑召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伟,郑召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961号原告:张吉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启超,五莲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召收,男,成年,汉族,住五莲县。原告张吉伟与被告郑召收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吉伟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吉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吉伟负担。审 判 员 郑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志心书 记 员 李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