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抗、阮红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抗,阮红斌,吴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2181号申请执行人:刘抗,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阮红斌,男,196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吴辉,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抗与被执行人阮红斌、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6)皖0103民初8095号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吴辉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某室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辉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某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