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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兴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盖永志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城市国土资源局,盖永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590号申请人:兴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兴城市兴海路南街92号。法定代表人:沈朝辉,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盖永志,男,1956年1月15日出生,住兴城市南大山乡南大山村。兴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盖永志行政非诉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辽1481行审4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过本院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盖永志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481行审42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