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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郭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864号原告:郭某,女,199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孝生、肖慧颖,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原告郭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郭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罗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