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郭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864号原告:郭某,女,199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孝生、肖慧颖,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原告郭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郭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罗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