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2701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广福,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79号万博商务区万达商业广场北区B-1栋24层。法定代表人:李学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审 判 员 张志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周根胜书 记 员 李燕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