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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民终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布和额尔敦、斯琴高娃与齐国富、格日勒巴特尔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布和额尔敦,斯琴高娃,齐国富,格日勒巴特尔,赛汉其木格,桑都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1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布和额尔敦,男,1970年4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上诉人(原审被告):斯琴高娃(系原审被告布和额尔敦妻子),女,1972年3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国富,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原审被告:格日勒巴特尔,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原审被告:赛汉其木格,女,1987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原审被告:桑都楞,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上诉人布和额尔敦、斯琴高娃因与被上诉人齐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2525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布和额尔敦、斯琴高娃经双方达成协议,愿意服从原判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布和额尔敦、斯琴高娃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布和额尔敦、斯琴高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率。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上诉人布和额尔敦、斯琴高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永  胜审判员 乌 云 塔 娜审判员 布    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斯琴德力格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