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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6民督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岔河分理处与刘天学申请支付令一案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岔河分理处,刘天学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3426民督18号申请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岔河分理处,住所地:会东县鲹鱼河镇垭口路2号。负责人:XX志。被申请人:刘天学,男,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会东县。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27日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向申请人借款20000元,申请人于同日发放借款到被申请人帐户内,该借款于2016年5月27日到期。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催要无果,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督促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欠申请人的借款余额20000元及利息9217.33元(截止2017年7月22日),本息合计29217.33元,实际利息以还款时计算为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一、被申请人刘天学给付申请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岔河分理处借款本金20000元以及支付截止2017年7月22日的利息9217.33元,本息合计29217.33元;二、被申请人刘天学自2017年7月23日起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向申请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岔河分理处支付利息,直至本金还清时止。以上一、二项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本案申请费177元,由被申请人刘天学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