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6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婷婷、陈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马营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马营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婷婷,陈某某,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马营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马营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253号原告王婷婷,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陈某某,男,2010年1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婷婷,系陈某某之母。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马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营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振怀,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马营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马营村一组)。负责人王迁移,系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婷婷、陈某某诉被告马营村委会、马营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婷婷、陈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婷婷、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新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