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5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彭海波与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珞喻量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海波,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珞喻量贩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5165号原告:彭海波,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春勇,湖北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凤,湖北知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珞喻量贩店,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312号。法定代表人:陈颖。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彭海波诉被告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珞喻量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彭海波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彭海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海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海波负担。审判员 晋艳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覃伏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