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691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被告:刘某,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原告每周探望婚生子刘祥卿,具体方式为每周五刘祥卿放假后由原告将刘祥卿接至原告处,周末下午送回,寒暑假由原告抚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对原告的探视权作出了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此次起诉的诉讼请求系对已经裁判案件的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对被告刘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红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