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与贾彦昌、徐伟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贾彦昌,徐伟琳,刘记伟,李士英,胥灵芝,黄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125号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霞,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北,该行职工。被告贾彦昌,男,汉族,1973年3月20日出生,住淮阳县。被告徐伟琳,女,汉族,1970年2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刘记伟,男,汉族,1963年3月4日出生,住淮阳县。被告李士英,女,汉族,1963年9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胥灵芝,女,汉族,1985年6月24日出生,住淮阳县。被告黄辉,男,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住淮阳县。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诉被告贾彦昌、徐伟琳、刘记伟、李志伟、胥灵芝、黄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因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人地址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原告又无法提供新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进入诉讼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1.42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永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