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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行审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德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德化县经典世家牛排自助西餐厅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德化县经典世家牛排自助西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26行审108号申请人德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进城大道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26337553460X。法定代表人甘建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陶中秋、郑剑华,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大队科员。被执行人德化县经典世家牛排自助西餐厅,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南门时尚华庭3楼。个人经营者侯乌梅,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4********),汉族,户籍地:南安市梅山镇格内村桥头***号,住德化县龙浔镇南门时尚华庭*楼。申请人德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8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德工商处字[2016]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德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德化县经典世家牛排自助西餐厅擅自向他人交通工具发送广告的违法行为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调查,同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德化县经典世家牛排自助西餐厅(侯乌梅)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月29日以被执行人德化县经典世家牛排自助西餐厅(侯乌梅)未经他人同意或者请求,擅自向他人店面、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宣传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向他人交通工具发送广告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德工商处字[2016]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5000元。所处罚款,当事人必须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德化县农村信用社总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决定书于2016年12月29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德化县经典世家牛排自助西餐厅(侯乌梅),被执行人德化县��典世家牛排自助西餐厅(侯乌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德化县工商行政局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德化县经典世家牛排自助西餐厅(侯乌梅)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德化县经典世家牛排自助西餐厅(侯乌梅)仍拒不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德化县工商行政局作出的德工商处字[2016]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德化县经典世家牛排自助西餐厅(侯乌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德化县工商行政局于2017年3月6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德化县工商行政局作出的德工商处字[2016]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德化县经典世家牛排自助西餐厅(侯乌梅)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元及滞纳金。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用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立新审判员  郑开明审判员  寇婉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文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