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石君枝、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君枝,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575号申请执行人石君枝,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良种里151号。法定代表人姚明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石君枝与被执行人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4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9日权利人石君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1309694元及利息(利息以1309694为基数,自2016年7月9日起按照2%的月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该债务的二倍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659元、执行费15644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柯梅惠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