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淼琼诉被告安徽华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泾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泾县林业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淼琼,安徽华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泾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泾县林业局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90号原告:张淼琼,女,1974年11月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宏,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华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查跃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林,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泾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法定代表人:查晓劲,该中心主任。被告:泾县林业局,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法定代表人:董金龙,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超,男,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淼琼与被告安徽华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泾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泾县林业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张淼琼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淼琼撤诉。案件受理费56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34元,由原告张淼琼负担。审 判 长 查红武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人民陪审员 汤越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翟淑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