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4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鹏与吴红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304执682号刘鹏、吴红卫:申请执行人刘鹏与被执行人吴红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人民法院执行内容的(2017)陕0304民初5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鉴定费4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3日自觉履行了上述全部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304执68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8月3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