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石洪祥与曹克平、龙绍荣地役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洪祥,曹克平,龙绍荣
案由
地役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1377号原告:石洪祥,男,汉族,农民。被告:曹克平,男,年籍不详。被告:龙绍荣,女,年籍不详。原告石洪祥与被告曹克平、龙绍荣地役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石洪祥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洪祥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洪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洪祥负担。审判员 林有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敏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