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马超、马常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超,马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605号申请执行人马超,男,198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马常亮,男,1984年03月3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超与被执行人马常亮(2016)闽0821民初250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采取了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8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邹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