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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3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松原市永达汽贸有限公司与康平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永达汽贸有限公司,康平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767号原告:松原市永达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兴原乡。法定代表人:孔庆辉,经理。委托代理人:仲伟娜,女,1985年1月3日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山东省莱州市。被告:康平全,男,1961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永达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平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永达汽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  静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一涵(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