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6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甄恒川与姜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恒川,姜祥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6民初762号原告甄恒川,男,195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钢建委。被告姜祥林,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原告甄恒川诉被告姜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艳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甄恒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祥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甄恒川诉称,2007年,被告姜祥林多次在甄恒川处赊购水泥。2008年8月17日,双方清算后确认姜祥林尚欠甄恒川水泥款1万元,姜祥林给甄恒川出具欠据1张。2015年,姜祥林偿还2000.00元,剩余8000.00元几经催要至今未给付。故甄恒川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姜祥林给付剩余欠款8000.00元。原告甄恒川提供的证据有:欠据1张。被告未到庭,未作出答辩,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姜祥林多次在甄恒川处赊购水泥。2008年8月17日,双方清算后确认姜祥林尚欠甄恒川水泥款1万元,姜祥林给甄恒川出具欠据1张,该欠据未书面约定利息及给付时间。2015年,姜祥林偿还2000.00元,剩余8000.00元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甄恒川提供的欠据1张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姜祥林给原告甄恒川出具的欠据内容清楚明确,故本院对甄恒川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祥林给付原告甄恒川拖欠的水泥款8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姜祥林负担。执行办法:于本判决生效后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艳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繁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