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民初4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卢儒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卢儒棉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4209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2241982B。法定代表人:韩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儒棉,男,1977年2月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6月23日待裁事项: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振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