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督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福贵与被申请人尤琪琛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福贵,尤琪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青2221民督135号申请人:马福贵,男,回族,现住门源县。被申请人:尤琪琛,男,汉族,现住门源县。申请人马福贵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马福贵称,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赊欠肉款5220元,借款12000元。2016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欠条一张。要求被申请人尤琪琛给付申请人马福贵欠款1722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尤琪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马福贵欠款17220元。申请费78元由被申请人尤琪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