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李焕文与被保全人陈林、娄李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690号申请保全人:李焕文,男,195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区。被保全人:陈林,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被保全人:娄李平,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申请保全人李焕文与被保全人陈林、娄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李焕文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陈林、娄李平价值65000元的财产,并由申请保全人李焕文提供其所有的座落于江门市新会区XXX房屋为财产担保。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3150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保全人李焕文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3150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保全人李焕文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江门市新会区XXX房屋。二、在人民币65000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保全人陈林、娄李平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妙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鹏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