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周永华与黄德稳、郎仲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华,黄德稳,郎仲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周永华(又名周华),女,生于1968年10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黄德稳,男,生于1962年4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郎仲秀,女,生于1960年10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永华与被执行人黄德稳、郎仲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德稳、郎仲秀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罗 宣审判员 吴 志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仕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