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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谢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谢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柳州市潭中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08752523D。法定代表人:李梦翔,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谢锋,男,壮族,1987年3月5日出生,住柳州市鱼峰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谢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桂0202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海兰审 判 员  陈通福代理审判员  宋成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海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