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鲍曙影与于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曙影,于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8民初953号原告鲍曙影,女,于195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于立军,男,于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曙影与被告于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