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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鲍曙影与于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曙影,于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8民初953号原告鲍曙影,女,于195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于立军,男,于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曙影与被告于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