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民执字第18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万军、闫成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军,闫成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民执字第18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军,男,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天津博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闫成飞,男,1980年1月9日生,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军与被执行人闫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段百龄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鲁 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