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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化军与郑明飞、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军,郑明飞,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894号原告:王化军,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现住本县,被告:郑明飞,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429号创智广场6栋A座2701,机构代码:062482113。原告王化军与被告郑明飞、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化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化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江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