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55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宫某与山东聊城博浩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赵国宾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山东聊城博浩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赵国宾,莘县明天中学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5535号之一原告:宫某。法定代理人:宫士强,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莘县水务局职工,住莘县。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宫得生,男,194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莘县,系原告之爷爷。被告山东聊城博浩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奥森花园小区19号楼1单元1022室。法定代表人:王有香,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国宾,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系山东聊城博浩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莘县。委托代理人:白广勇,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聊城大学教师,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被告赵国宾,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系山东聊城博浩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莘县。被告莘县明天中学,地址:莘县伊园街明天中学,法定代表人:杨景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早厚,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兆生,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对原被告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鲁1522民初553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现裁定如下:(2016)鲁1522民初5535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九页正数第二行:“,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山东聊城博浩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原告宫某负担65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山东聊城博浩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5元,原告宫某负担50元。”。审 判 长 马 强审 判 员 孙秀丽人民陪审员 谢风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黎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