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庙支行、周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庙支行,周智,张丽萍,马召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330号申请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庙支行,住所地阜城县崔庙镇。被申请人:周智,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申请人:张丽萍,女,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申请人:马召京,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庙支行与被告周智、张丽萍、马召京、方彩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庙支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智、张丽萍、马召京的银行存款140000元进行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智、张丽萍、马召京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庙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文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安朝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