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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福联纸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常熟市福联纸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2353号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综园路8号。法定代表人:唐永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常熟市福联纸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大道1号(珠泾路)。法定代表人:王加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福联纸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