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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破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浙江永泰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永泰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破11号申请人:浙江永泰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新建村*号。法定代表人:孙柏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裁定受理了债务人浙江永泰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决定将本案交由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该院批准了本院的报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交由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施迎华审判员  程雪原审判员  夏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希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