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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巴林左旗供电分公司与穆景艳、王建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巴林左旗供电分公司,穆某,王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判决书)拟稿纸签发××××年××月××日拟稿:核稿:案由(2017)内0422民初2946号原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巴林左旗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西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公司员工。被告穆某,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址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契丹宾馆B区*号楼2303。被告王某,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址同上。原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巴林左旗供电分公司与被告穆某、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玉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穆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巴林左旗供电分公司诉称,2017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在索布嘎村段处10千伏高压线下垫土,原告发现这一安全隐患,责令被告停止施工,被告不仅没有停工,并且还将土填完,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被告王某辩称,我是在我承包索布嘎村的土地上填土,我也没有影响原告正常送电,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穆某未向本院提出答辩状。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1.安全隐患整改告知书,证明已经通知原告停止施工、恢复原状,2.现场施工照片,证明被告施工违法的事实,3.10千伏线路保护图,证明被告垫土处在10千瓦高压线保护区内。被告对上述证据质证称,我接到告知书就进行了整改,照片是填土之前的事,对线路保护图我不清楚。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向本院举出承包土地合同及林东镇人民政府文件,(2014)67号,证明自己合法承包的土地,同时证明原告也没有征用这块土地。原告委托代理人质证称,承包合同与本案没有因果关系,《电力法》及其施行细则的相关解释规定,禁止在高压线下施工,被告填土行为已经违反《电力法》。被告所举证据符合证据的相关文件,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承包林东镇索布嘎村的土地在原告已经运行多年的10千伏高压线下,2017年3月,被告对该承包土地进行填土整地,经原告告知后被告停止了施工,也对自己填土的土地进行了整改,被告整改后10千伏高压线距离地面最低垂直高度为5.55米。本院认为,原告10千伏高压线下有被告承包的土地,被告治理自己承包的土地是正常的合法行为,被告承包的土地是村外,根据《电力法》及其相关的规定,10千伏高压线野外距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低于5.5米,被告土地治理后最小垂直距离没小于5.5米。符合10千伏线路的保护标准。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巴林左旗供电分公司对被告穆某、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玉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刘新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