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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4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重庆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韦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韦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4593号原告重庆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37998H。法定代表人李莎,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祥海、吴玥路,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琦,女,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韦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先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昱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