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3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四川禾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叶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禾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3458号原告:四川禾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中心城区。法定代表人:刘智荣,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雪强,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虹,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叶明,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原告四川禾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禾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禾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禾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四川禾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兴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