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罗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罗浩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834号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堂县工业园区迎宾大道同乐路。法定代表人:刘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罗浩,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资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7元,由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诗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 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