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7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王栋与邵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栋,邵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2民初7833号原告:王栋,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邵舜,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王栋与被告邵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栋、被告邵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7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在开驾校做教练时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7000元,约定于2017年6月30日结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归还,故成讼。被告答辩称:借款属实,我也会还的,但目前比较困难,希望原告能给予一定时间。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7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一次性还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17000元后,至今未能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7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舜归还原告王栋借款本金1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天颖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