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2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安徽工程处、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2942号原告: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周宝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国军,该公司员工。被告: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安徽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法定代表人:丁友胜。被告: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法定代表人:皮德林。原告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安徽工程处、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淑华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人民陪审员 何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