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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3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传信、龚安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信,龚安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203号申请执行人王传信,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龚安安,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传信与被执行人龚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782执32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黄 楠执 行 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振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