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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4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昆明贵山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贵山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46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贵山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青龙山(金殿)6幢。法定代表人:黄伟培。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舟、陈朝辉,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杰,男,198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上诉人昆明贵山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3民初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昆明贵山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昆明贵山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贵山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上诉人昆明贵山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雪审判员 彭 韬审判员 张 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