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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1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罗良资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良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263号被执行人罗良资,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申请执行人昭平县日顺烟酒商行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昭平县人民法院,(2016)桂1121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昭平县日顺烟酒商行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良资给付拖欠原告的货款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9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罗良资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罗良资在9000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 灵审判员 朱慧强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柳贤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