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铜陵市金雄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铜陵市金雄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四路西段5555号。组织机构代码59015389-0。法定代表人:王凤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市金雄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金山路兴隆居委会商业网点1—4号。组织机构代码77735186—2。法定代表人:王志英,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铜陵市金雄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雄鹰物贸有限公司、铜陵市方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阳县春宏矿业有限公司、钱梅梅、王志英、钱虎、钱忠、徐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铜陵市金雄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G×××××号大型汽车。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铜陵市金雄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G×××××号大型汽车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啸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