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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马恒阔与山东璜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恒阔,徐庙荣,山东璜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财保92号申请人:马恒阔,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清区。被申请人:徐庙荣,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海门市。被申请人:山东璜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604336176。法定代表人:陈金田。申请人马恒阔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10万元范围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庙荣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山东璜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山东璜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二年。(保全金额10万元)二、停止支付申请人马恒阔向本院交纳的担保金10万元。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马恒阔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继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翠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