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行申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海林市规划局与陈佩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海林市规划局,陈佩(培)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申2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林市规划局,住所地海林市海林镇子荣街第一中学对面。法定代表人刘旭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俊达,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进军,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佩(培)芬。委托代理人张广才(系陈佩芬丈夫)。再审申请人海林市规划局因与被申请人陈佩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0行终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7年6月12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再审申请人海林市规划局行政负责人局长刘旭峰及委托代理人赵俊达、王进军,被申请人陈佩芬及委托代理人张广才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海林市《大世界歌厅》业主张广才于2004年初在《大世界歌厅》(位于海林市海林镇胜利街邮政所西侧)的南侧建筑了面积为479.52平方米的二层楼房。2004年8月2日,陈佩芬以扩大歌厅经营面积为由向海林市规划局提出新建楼申请,并提交了海林镇铁西区居民委员会的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2003年12月8日登记的所有权人为陈佩芬的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与大世界歌厅南侧相连,面积为137.74平方米的平房,用途为住宅)各一份,海林市规划局受理后,经审查及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勘验后于2004年8月6日向陈培芬颁发了2004033号《私人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为479.52平方米,标注为新建商业用房。当月陈培芬到海林市房地产管理办公室以陈培芬名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为商业服务。2010年,房地产开发商对海林市海林镇胜利街南侧开发房地产,陈培芬经营的大世界歌厅和狂人港演艺酒吧房屋区域属于拆迁范围。在拆迁过程中,开发商与陈培芬就拆迁补偿问题未达成协议。2011年9月14日,海林市规划局作出海规许撤字[2011]5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认为陈培芬在申请办理《私人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未提交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工程施工图、工商、税务、消防证明等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撤销编号为2004033号《私人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陈培芬对此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海林市人民政府作出海政复决字[2011]28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海林市规划局作出的海规许撤字[2011]5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陈培芬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海规许撤字[2011]5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宁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4行初9号行政判决认为,国家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海林市规划局作为行使规划职权的行政主体,合法性是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厅黑建房[2003]39号《关于在全省城镇开展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涉及到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前城镇房屋拆迁主要矛盾之一。各级建设、房地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必须站在全国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加强“两风”建设的高度,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切实保护好广大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海林市规划局已经按照陈佩芬的申请于2004年8月6日向陈佩芬作出了编号为2004033号的私人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应当维护该行政行为的既定性、合法性。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本案陈佩芬房屋属于新建房屋,按规定新建房屋无需向规划部门提交税务完税证明和消防证明,海林市规划局认定陈佩芬在申请办理《私人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规划局提交了伪造的税务完税证明和消防证明,应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陈佩芬已经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海林市规划局再以陈佩芬没有提交土地使用权属证件为由,撤销规划许可与现有事实不符,且违反行政执法比例原则。海林市规划局认定陈佩芬申请规划许可时未提交户籍证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工程施工图,这些材料均可要求陈佩芬补充申请材料时提交。由于海林市规划局工作人员未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陈佩芬提交相关材料,而根据陈佩芬申请核发了规划许可,现在陈佩芬涉及该房屋所在区域动迁安置补偿时,以陈佩芬申办规划许可时缺少要件为由撤销行政许可,该行政行为有违依赖保护原则。综上,海林市规划局作出的海规许撤字[2011]5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撤销理由明显不当。陈佩芬要求撤销海规许撤字[2011]5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判决撤销海林市规划局作出的海规许撤字[2011]5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0行终73号行政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立法精神,在行政许可领域中,信赖保护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要优位于法律优先的原则。根据行政机关在管理活动中贯彻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对于因行政机关有违法因素应当撤销的行政许可,从保护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原则上应当不予撤销,只有在特殊情形下,行政机关经过科学的权衡后,才可以撤销违法的行政许可。本案中,海林市规划局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是,陈佩芬在申请规划许可时没有提交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工程施工图、工商、税务、消防证明等材料。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海林市规划局在接受陈佩芬的申请材料时就应当告知陈佩芬应当提交的材料种类,如材料不全应告知陈佩芬补正。海林市规划局未能依据该规定进行审查,也未告知陈佩芬补正材料以弥补程序瑕疵,而是在时隔多年后,在陈佩芬已经将房屋建成的情况下迳行将规划许可予以撤销,明显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属不当。故原审法院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海林市规划局申请再审称,陈佩芬在规划申请时未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工程规划图,缺少必要的法定要件,该局作出海规许撤字[2011]5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认定事实正确,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引用规范性文件及信赖保护原则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陈佩芬提交答辩意见称,其提交的申请材料都是按海林市规划局的要求提交的,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海林市规划局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海林市规划局作出的海规许撤字[2011]5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中,认定陈佩芬在申请办理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未提交以下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工程施工图、工商、税务、消防证明等材料。本案陈佩芬申请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属于新建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2000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1990年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新建房屋无需向规划部门提交税务和消防证明,故海林市规划局认定陈佩芬在申请办理《私人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向规划局提交税务和消防证明,属适用法律有误。另,海林市规划局认定陈佩芬未向该局提交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工程施工图,以上要件均应依法责令陈佩芬在补充申请材料时提交,由于当年海林市规划局工作人员未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陈佩芬提交以上要件,而为陈佩芬核发了《私人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在陈佩芬申请颁证的房屋已经建成的情况下,时隔多年涉及该房屋所在区域动迁安置补偿时,又以陈佩芬申办时缺少要件为由撤销该许可证,撤销理由明显不当。原审法院判决撤销海林市规划局作出的海规许撤字[2011]5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海林市规划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海林市规划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柏 坤审 判 员 王 鹏 跃审 判 员 皇甫延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任 夫 亮书 记 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