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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赵月霞、李彦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赵月霞,李彦杰,开封市开发区三联鞋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405号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200766207945H。法定代表人江雷,主任。住所地:开封市市民之家8楼。委托代理人杜XX、刘宜昆,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赵月霞,女,汉族,1987年11月11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告:李彦杰,男,汉族,1970年10月3日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开封市开发区三联鞋行。住所地:开封市豪德贸易广场西区21栋23号。经营者席磊,男,汉族,1978年8月2日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赵月霞、李彦杰、开封市开发区三联鞋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经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金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