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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1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郎溪锦达配重机械有限公司、王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溪锦达配重机械有限公司,王光明,郭丽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1317号原告: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郎川大道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56301773D。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运祥,男,该银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峁朕,男,该银行职员。被告:郎溪锦达配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梅渚镇周家村,组织机构代码58724042-4。法定代表人:王光明。被告:王光明,男,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郭丽君,��,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郎溪锦达配重机械有限公司、王光明、郭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孙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