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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秦中刚与陈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中刚,陈加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02民初1612号原告:秦中刚,男,汉族,生于1972年,居民,高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陈加毅,男,汉族,生于1973年,农民,高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原告秦中刚诉被告陈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中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加毅经本院公告传唤期届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中刚诉称:原、被告系初中同学,关系一直很好。被告在广东开厂需要周转资金,于2008年2月5日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并给原告书立借条一张,被告自借款后,因市场经济导致工厂倒闭。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归还本金及利息。后来无法取得联系,原告每年到被告家催还借款。村干部和他邻居说被告一直未回家,无法取得联系。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加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初中同学。2008年2月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紧张,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并书立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秦中刚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利息按银行利息支付。借款人:陈加毅,2008.2.5。后因被告未履行偿还义务,故酿成矛盾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条、巴中市巴州区白庙乡学官坪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陈加毅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被告陈加毅负有按期、足额清偿借款的义务。被告陈加毅未偿清全部借款,原告要求其清偿借款,合法有据。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原告主张按银行贷款计算利息,借条中原、被告约定利息按“银行利息支付”,故本院酌情认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加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中刚的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借款20000元为基数,自2008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加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 铭人民陪审员  刘堂俊人民陪审员  苟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龙长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