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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92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孟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孟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2民初783号原告杨某,男,199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址凌河区。被告孟某某,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孟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