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92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孟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孟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2民初783号原告杨某,男,199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址凌河区。被告孟某某,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孟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