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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聂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2341号原告:聂某某,女,住安���省广德县。被告:李某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李宝安,公民代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聂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宝安,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聂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6月份左右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2月4日在广德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因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对于原告未尽到丈夫的责任,被告好撒谎,让原告无法信任,夫妻感情渐渐破裂。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5月1日开始分居。为此,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与原告离婚;2、本��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李某某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想离婚,希望和好。被告能够吃苦耐劳且很忠实,并且具有家庭责任感。请求法庭驳回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6月份左右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2月4日在广德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方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2月登记结婚,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4年,应当说相互之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应当倍加珍惜。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由于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证明,本院不予认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夫妻情份,希望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关心、共同努力建设好自己的家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聂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聂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德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梦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