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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4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松山与被执行人袁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松山,袁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4868号申请执行人张松山。被执行人袁冰。申请执行人张松山与被执行人袁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682民初72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袁冰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张松山借款58000元。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张松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由执行员邹亚军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8000元,执行费77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松山于2017年8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该案执行,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82民初72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