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4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松山与被执行人袁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松山,袁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4868号申请执行人张松山。被执行人袁冰。申请执行人张松山与被执行人袁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682民初72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袁冰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张松山借款58000元。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张松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由执行员邹亚军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8000元,执行费77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松山于2017年8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该案执行,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82民初72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