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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3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高峰为与王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为,王兴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275号之一原告:高峰为,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王兴祥,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高峰为与被告王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兴祥位于界湖街道马家营村的土地204平方米及该土地上的建设的二层楼房4间及配方(保全价值4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高山位于沂南县卧龙花园9号楼西单元1楼西户楼房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兴祥位于界湖街道××村的土地204平方米及该土地上建设的二层楼房4间及配方,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抵押、转让、赠与等处置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庆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可禄 来源:百度“”